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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鴻章與北洋艦隊(出書版)免費在線閲讀 王家儉 北洋海軍,李鴻章 精彩免費下載

時間:2016-11-28 09:39 /技術流 / 編輯:柳紅
小説主人公是李鴻章,北洋海軍的小説叫做李鴻章與北洋艦隊(出書版),這本小説的作者是王家儉創作的堅毅、歷史、羣穿風格的小説,書中主要講述了:(17)見劉坤一:《劉忠誠公遺集》,〈奏疏〉,卷15,頁46,〈籌備蚊船以固海防折〉。按據劉氏對於蚊船的描述與曾紀澤所記者,稍有出入;曾記該船

李鴻章與北洋艦隊(出書版)

推薦指數:10分

主角名稱:李鴻章北洋海軍

作品狀態: 已完結

《李鴻章與北洋艦隊(出書版)》在線閲讀

《李鴻章與北洋艦隊(出書版)》精彩章節

(17)見劉坤一:《劉忠誠公遺集》,〈奏疏〉,卷15,頁46,〈籌備蚊船以固海防折〉。按據劉氏對於蚊船的描述與曾紀澤所記者,稍有出入;曾記該船申昌12.5丈,重35噸,每噸約中國1800斤,計重63000斤,子重535斤,火藥235斤。其船之重量似較劉氏所估者偏高。見曾紀澤:《記》,卷21,頁206,光緒五年六月六記。

(18)見《奏稿》,卷32,頁1—2,〈勘驗英廠購到四船片〉;《海軍函稿》,卷1,頁12,〈商定疏稿、驗鐵船〉。李鴻章悔購蚊船,事見劉坤一:《劉忠誠公遺集》,〈書牘〉,卷7,頁2,光緒六年六月十一,〈致沈經生中堂〉。

(19)如劉坤一即以其事歸罪於鴻章,見《劉忠誠公遺集》,〈書牘〉,卷7,頁45—47,光緒六年七月十二,〈覆劉蔭渠〉。實則劉氏對於此次購買蚊船之經過,並不甚瞭解。尚不知其為赫德與總署大臣之決策也。

(20)見《朋僚函稿》,卷19,頁1,〈覆李丹崖星使〉。

(21)薛福成:《庸庵文編》,〈文集〉,卷2,頁31—32,〈上李伯相論赫德不宜總司海防書〉。

(22)按此次蚊船之購買,最主要的經手人乃是赫德派駐敦的中國海關總税務司代表金登竿(James D.Campbdl)。金氏精明竿練,善於際,於政商二界皆有友人。奉赫德之命,乃請阿模士莊廠主 Sir William Armstrong of Elswick之George Rendel代為設計。為足中國擊穿鐵甲之要,故而特將位加大,致有此一畸形怪物。由於此類船隻僅可作為方抛台之用,而無法活,如遇戰爭發生,除守之外,並無太大作用。此一缺點早為法人Captain Lynx向李鴻章指出,且曾引起Lynx與William M.Lang(琅威理)二人之間的一場辯論。“鴻章雖知其弊”,亦覺無可如何。參看Robert Ronald Campbel,James D.Campbell:A Memoir by His Son,pp.40—44。

(23)《李文忠奏稿》,卷36,頁3,光緒六年二月十九,〈議購鐵甲船折〉。

(24)見《李文忠公奏稿》,卷36,頁3—7;卷37,頁22—24;卷39,頁16,李氏有關購買鐵甲船各折。

(25)德爾(Stuart Baron Rendel)為一阿模士莊廠成員之一。參看 Hart and the Chinese Customs ,p.476.

(26)《李文忠公奏稿》,卷42,頁17-18,光緒七年十月十一,〈訂購鐵船來華折〉。按“超勇”、“揚威”二船之造價,各為30萬兩,為60萬兩,復加其他各項費用計共如萬兩(約英金£24萬),參看Hart and Chinese Customs,p.547,Note43。經鴻章奏報,乃由户部付(見中研院近史所編:《海防檔》,〈甲〉,〈購買船〉,下,No.125,光緒八年十一月十九(1882年12月28),〈總署收户部片〉。

(27)見李氏,《奏稿》,卷40,頁52—54,〈鐵甲籌款分別績造折〉;卷55,頁16-18人驗收鐵甲船折〉。按“定”、“鎮” 二艦之船價實則為3616515兩。而此款則為海軍衙門奏準。見《清德宗(光緒皇帝)實錄》,冊4,光緒十三年二月八上諭。

(28)關於“定”、“鎮”及“濟遠”在建造途中一再修改之事,下面再為詳述,此處從略。

(29)分見李鴻章:《奏稿》,卷55,頁16—18;卷56,頁18。

(30)左宗棠:《左文襄公書牘》,卷8,頁8,〈答沈丹中丞〉。

(31)左宗棠:《左文襄公書牘》,卷8,頁39, 〈答浙楊石泉(昌浚)中丞〉。

(32)同上注。

(33)吳汝綸:《桐城吳先生記》,頁338。

(34)見李氏:《函稿》,卷12,頁1—2,同治十一年正月廿一,〈覆王補帆中丞〉。

(35)《彭剛直公(玉鏖)奏稿》,卷2,頁4—5,光緒七年七月十六,〈請籌費趕造小船片〉。

(36)《彭剛直公(玉鏖)奏稿》,卷2,頁8—9,光緒八年七月廿九人會商海防事宜疏〉。“按此次參與會議者除左宗棠、彭玉麟外,尚有何璟、張樹聲、衞榮光等高級地方大吏,足見反對派量之大。

(37)劉坤一:《劉忠誠公書牘》,卷6,頁62。

(38)同上書,卷7,頁35。

(39)《劉忠誠公書牘》,卷7,頁47。

(40)同上書,卷10,頁46。

(41)《曾惠公(劼剛)遺集》,〈記〉,卷2,頁36。

(42)按左宗棠於伊犁條約訂即調值軍機(1881年2月)。同年十月,出督兩江,光緒九年八月,中法關係張,奉命與彭王麟、李鴻章分別籌辦廣東、北洋、南洋海防。特向德國購買“南琛”、“南瑞”二巡洋艦以加強江海的防務(1883)。次年因病開缺(1884年2月),同年六月以對法主戰,復調入軍機處兼管理神機營。九月中法戰起,法艦擊馬尾船廠,我福建海軍,清廷特命左氏督辦福建軍務,光緒十一年(1885)八月十一(9月6)卒於福州軍次。

(43)參看郭廷以:《近代中國史事志》,上冊,頁781,光緒十年五月九條。

(44)李氏:《朋僚函稿》,卷19,頁1,光緒五年九月四,〈覆李丹崖星使〉。按據英檔F.O.418/1/242,赫德致英外相格蘭維爾(Graville)中亦承認,他將採取一切措施“以阻止中國獲得一支艦隊或組織一支海軍”,1880年7月25

(45)戈登之論,見《新輯時務匯通》,卷60,〈武備門〉,頁90—100,〈英將戈登上肥李爵相書〉。按此處所載與李鴻章《譯署函稿》之內,光緒六年六月十五所譯〈戈登贈言〉內容頗有出入。《譯署函稿》所載贈言僅第7條謂“中國宜先整頓陸軍,然再議師”;第8條“所購船,甚為非計。若當時以購船之款,盡購膛洋,較為有益。可否將此等船賣去,俟練成陸軍之,再行添購船”,第14條“中國應有專管陸軍大臣一員,並專管師大臣一員,該二員須常往各處巡視一切”。見《譯署函稿》,卷11,頁26—27。不過,據英國外部英國公使威妥瑪的報告,卻大與《新輯時務匯通》所譯者相同,參看 F.0.17/833,pp.154—155,Inclosed M.T.Wade's No.164of Nov.29,30,Correspondence Relating to the Visit to China of Colonel Gordon;p.175,July7th,1880,Military Strength of China and Its Development,Department Memoradum by Colonel Gordon。

(46)分見李鴻章:《朋僚函稿》,卷15,頁1,光緒元年一月六,〈復沈丹節帥〉;頁11一12,光緒元年四月十五人覆沈丹節帥〉;頁36,光緒元年十二月二十,〈覆沈丹制軍〉;卷16,頁14,光緒二年四月十四,〈覆李丹崖部郎〉。按意格所開價目過高,李鳳對於同各條曾加簽駁。

(47)分見《朋僚函稿》,卷16,頁29,光緒二年九月十四,〈覆吳帆京卿〉,論自造鐵甲;卷17,頁14,光緒三年六月一,〈覆郭筠仙星使〉,論丁昌重視鐵甲;頁19,光緒三年八月十三,〈覆吳帆京卿〉論鐵甲。

(48)李氏除慮及船塢及管駕問題之外,尚有其他顧慮,見《朋僚函稿》,卷17,頁31—32,光緒三年十月廿一,〈覆沈丹制軍〉。

(49)關於李沈二氏南北洋大臣與總署、赫德之爭議,可見李鴻章《譯署函稿》,卷9,頁37—38,光緒五年七月十七,〈議赫德海防條陳〉;卷10,頁5—6,光緒五年八月十八,〈論海防〉。《朋僚函稿》,卷18,頁37—38,〈復沈丹制軍〉。“又可參考拙著:《中國近代海軍史論集》,頁203—205,〈清季的海軍衙門〉。按李鴻章最初對總署尚表示謙讓,僅借沈葆楨反對以表示自己的意見,及見總署對於赫德所擬章程“意在必行”,亦不再甘於緘默。除用其幕僚薛福成之議要赫德就總税務司與總海防司二者擇其一之外,並在海防經費方面不願挪用。謂“敝處僅存有海防經費百萬,約可抵購一船(鐵甲),似未能移作別用。赫德訂購蚊船船,尚鈞裁,會商户部,另行籌款為幸”。《譯署函稿》,卷10,頁5。赫德既不願舍海關總税務司的肥缺,而總署大臣又無款可籌,最只有將此事“作罷“。但於此點亦可見南北洋與總署大臣爭執之烈。亦造成李鴻章與恭王奕訴之不愉

(50)《譯署函稿》,卷10,頁5,光緒五年八月十八,〈論海防〉。

(51)參看 Richard Hough,Fighting Ships,London,1969.pp.223—225,“The Age of the Ironclad”。按英國“勇士”號(Warror)鐵甲船的設計人為著名海軍工程師Edward Reed,英國戰船經其設計改裝者甚多,貢獻殊大(見引書,頁223)。

(52)參看 Anthony J.Waat,Pictorial History of the Royal Navy,1816—1880,Vol.1,pp.43—51;The Ironclad Navy,London,1970。

(53)李鳳資料見李鴻章人。譯署函稿》,卷15,頁21—22,光緒九年十二月十九,〈辯李丹崖(鳳之號)被參之誣〉。按當時中國對造船之學稍為專門者只有船政學堂製造科的幾位留法學生如魏瀚、鄭清濂、陳兆翱等人,但多年而無經驗,對於新式鐵甲工程所知亦有限。且訂購船艦亦須於外,而依清廷規定,凡屬購買船,必須經由駐外人員辦理。船政學生決不能若李鳳之能代表中國政府。惟當向德購買鐵甲時,鴻章亦恐李鳳一人認識不足且無法分。故特薦科學家徐壽之於,習於工程之學的徐建寅(仲虎)為駐德參贊,往協助。又派鄭清濂、劉步蟾等留英法學習海軍及製造的學生駐廠監工。

(54)參看李鴻章《朋僚函稿》,卷18,頁31,光緒五年六月九,〈復李丹崖星使〉。

(55)赫德素不以中國購鐵甲為然,見《朋僚函稿》,卷19,頁1,光緒五年九月四,〈覆李丹崖星使〉。關於英國方面之化,可參看:《赫德與中國海關》(Hart and Chinese Customs),頁476—477。

(56)按據李鴻章調查所得,西方鐵甲可分為三類:一為海鐵甲,二為洋麪鐵甲,三為鐵甲衝船。中國沿海多签方港,最多隻能容17英尺之船港。另閩滬各塢亦無法修理,只有利用港之大石塢或本之崎船塢,但所費卻為不貲。參看《朋僚函稿》,卷17,頁33、35、39,《譯署函稿》,卷10,頁23—24。

(57)李鴻章《譯署函稿》,卷10,頁23—26,光緒六年(1880)六月十一,〈議請訂購鐵甲〉(按此二艦即“柏來爾”及“奧利恩”,英文名稱不詳),見卷11,頁9,光緒六年六月三,〈論中俄涉兼議購鐵甲〉。

(58)參看《譯署函稿》,卷11,頁39—40,光緒六年九月三十,附〈德使巴蘭德來函〉。

(59)見《譯署函稿》,卷12,頁5—6,光緒七年二月一,〈論訂購鐵甲船〉。按“鎮遠”號,至光緒七年(1881)四月廿六(5月3)李鴻章方電駐德公使李鳳訂購(見郭廷以師《近代中國史事志》,上冊,頁683)。“定遠”之船價,除價外,為英金306930鎊,“鎮遠“因稍加改良价目較“定遠“稍高。據鴻章的計畫,該項船費之支付除海防經費所存之120萬兩之外,尚有閩省擬購蚊船及船之130萬兩,台防之費60萬兩,南洋擬購碰船之費65萬兩,其他尚有出使經費項下所40萬兩及部30萬兩、淮捐40萬兩,計約為:455萬兩。見《譯署函稿》,卷10,頁25,〈議訂購鐵甲〉;卷13,頁5,〈論訂購鐵甲船〉,七拼八湊,可見其籌款的困難,但也引起南洋大臣劉坤一的不

(60)見《朋僚函稿》,卷19,頁36,光緒六年十一月二,〈覆李丹崖星使〉。

(61)《曾惠公(劼剛)遺集》,〈記〉,卷2,頁36,光緒六年五月十一記。

(62)關於“定”、“鎮”二艦之缺點可參看《中法涉史料》,卷18,頁24。在價目方面,原擬每艘購價810萬馬克,43萬英鎊,中國紋銀163萬兩,兩船計332萬兩。但“鎮遠”工料不如“定遠”,而其價卻高達310萬兩(按此可能與李鳳收取回扣、貪污有關,詳見下文)。據駐德公使許景澄之記載,則知“定”、“鎮”二艦均系以鐵甲堡式周護船之中,而於船之钳喉則以平甲覆護下艙,較之帶式通護全船線處用甲為省。經許氏考查,決定比照德之大鐵甲艦,改用線帶式,四周用鐵甲保護,再加其他的改善,結果原擬英鎊456500鎊,增為487800鎊。規定32個月喉剿船,較第一船遲6個月(見《許文肅公(景澄)遺集》,〈雜著〉,頁24—25。又據徐建寅:《歐遊雜錄》,“定”、“鎮”二艦之設計,乃經其與李鳳二人及英德海軍專家反覆研究,綜英艦“英弗來息”及德“薩克森”之處而成者(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80年,頁85—86)。按光緒十一年九月,駐英使館隨員文及王詠霓亦曾致函總署指出“濟遠“製造不精,清廷嘗電知曾紀澤、許景澄暫緩照式再造。《清德宗實錄》,卷215。《駐德使館檔案鈔》,冊4,李鳳有關購艦記載。

(63)見《譯署函稿》,卷14,頁13—14,光緒九年五月十三,〈請辭退英廠船兼論法事〉。按李鳳反對向英購買碰船遠在光緒七年(1881),在赫德向英訂購“超勇”及“揚威”時,已開始。曾經函告鴻章謂英廠碰船“(有)九病“。見《朋僚函稿》,卷20,頁19。

(64)《曾惠公遺集》,〈文集〉,卷3,頁18—20,乙酉(光緒十一年)八月二十及廿七,〈敦復許星使〉。

(65)《曾惠公遺集》,〈文集〉,卷3,頁19—20,乙酉九月十三,〈敦復許星使〉。

(66)見袁昶編錄:《於湖題襝集》,《商務叢書集成簡編》,冊2,頁168—169; 〈與重黎論新購“鎮遠”、“濟遠“兵艦利病書〉。按作者為敦使館隨員,曾為曾紀澤派赴德國溪耳(Hiel)伏耳鏗船廠考察,故對“濟遠”三艦之弊,指陳甚多。並以北洋大臣李之偏聽李鳳為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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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鴻章與北洋艦隊(出書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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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家儉
類型:技術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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